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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专利 LED新技术

时间:2022-05-20 17:00:29 来源:网编 浏览:797

【摘要】LED专利 LED新技术专利问题一直是伴随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很多企业想说但又避之不及的问题。从目前来看,中国的LED专利申请集中在中下游阶段,上游的核心技术非常小,对产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是国外大型企业正在操作的上游核心技术。现在,我国LED产业发展进入了攻关阶段,也面临着行业整合带来的机遇,行业整合会带来专利的整合与发展吗。国际专利的整体情况现在,世界LED的专利分为三个阵营,日本、欧美的制造商作为第一批,其中,......

LED专利 LED新技术

专利问题一直是伴随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很多企业想说但又避之不及的问题。从目前来看,中国的LED专利申请集中在中下游阶段,上游的核心技术非常小,对产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是国外大型企业正在操作的上游核心技术。现在,我国LED产业发展进入了攻关阶段,也面临着行业整合带来的机遇,行业整合会带来专利的整合与发展吗。

国际专利的整体情况

现在,世界LED的专利分为三个阵营,日本、欧美的制造商作为第一批,其中,以日亚化学、丰田合成、科锐、欧司朗、拉米尔德飞利浦等为代表的日本、欧美的制造商作为主力军,拥有核心技术和充分的专利实力,上流的外延、通用照明、在汽车照明等市场上努力了多年。我国台湾企业和韩国企业是第二阵营,其中我国台湾企业有着芯片制造、包装的巨大生产能力,韩国企业通过与大企业战略垂直合并的消费类电子完全产业链,成为半导体照明产业的后期秀,正在急速成长。我国大陆企业是第三阵营。我国LED的产业规模迅速扩大,2012年末,我国半导体照明企业70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的企业约1000家,超过了20家以上的上市企业。全行业年产值2500亿元,LED照明应用产品产量占世界60%以上。

LED领域现在的主要专利权人是9家日本公司,只有1家是韩国的三星公司。日本在半导体照明领域占有绝对优势。在前10名的公司专利权人中,掌握业界公认的核心芯片制造技术的重点公司只有2家丰田合成和日亚,但前3名松下、夏普、三星是重要的电子和显示产品制造商。日亚化学、欧司朗OSRAM、丰田合成Toyoda Gosei等世界性大企业,为了长期引领市场,提高市场的控制能力,通过专利相互授权等手段加强相互合作,独占尖端技术和市场,在半导体照明市场成熟前获得高利润。同时,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使这些企业放弃了独自发展的想法,转向了多边技术合作。

我国在近年来的发展中也开始重视专利保护和回避,但我国的专利申请和配置集中在外观和实用方面,例如实用型专利占53%左右,外观型专利占25%左右。同时,在中国所有LED专利中,包装、应用领域相对较大,包装占42%,应用占41%,驱动占9%,外延占3%,白光2%,芯片2%,基板1%。

侵犯权利,诉讼已经接近我们。

到2002年为止日亚公司在LED照明知识产权领域独占了一方,之后飞利浦、欧司朗等公司合并了。现在,5大企业相互完成专利交叉许可,形成某种形式的产业联盟,控制着白光LED产业整体。专利已经成为大型企业保护现有产业结构的有效武器,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成熟,这个产业结构正在慢慢硬化。如果各主要技术领域彻底完成交叉许可和联盟建设,意味着我国企业进入这个领域后只能在周边和下游打工,虽然有产业规模,但是没有产业利益。

在白光LED的情况下,白色光LED芯片的制造主要包括基板、缓冲层、外延(功能层,特别是发光区域)、芯片制造、电极等。主要的基板材料是蓝宝石和碳化硅,蓝宝石衬底技术是日亚化学开发,碳化硅基板技术是美国科锐开发。日亚化学蓝宝石衬底专利有JP2632239(92.06)、JP2795294(93.04)等,这些专利基本上只在日本申请专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未申请同族。从日亚的蓝宝石衬底专利布局来看,在日本以外的地区作为基板使用蓝宝石本身没有构成权利侵害。科锐公司碳化硅基板技术的核心US5631190等在中国被授予同族专利,因此使用碳化硅基板的权利侵害的风险很大。

解读LED在资源再整合下的专利态势

1996年到2012年,发生了近200件LED相关法律诉讼。起诉方以日亚公司为中心,有飞利浦、科锐、首尔半导体等。2008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一位退休教授LED因侵犯专利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鸿利光电,向深圳州磊、大连路美和杭州士兰明芯公司等中国企业发起337调查。结果,国内的几个LED企业分别支付了数百万美元的和解费。这个337调查中国LED行业的振动很大。4年后,2012年4月16日,德国法兰克福建筑和照明展的第二天,德国海关工作人员冲进国内一家企业的展台前,没收了盗版和侵权LED照明照明器具。该企业的侵权专利都是深圳众明半导体照明公司的知识产权。从这样的事件中,中国LED企业业界的一个专利中存在很多水分,一个专利侵权现在也很严重。

337调查调查可能只是一个广告牌,但最终目的是欧美企业联合抵制外来企业来保护自己的市场,但这项调查的威力不容忽视。337必须根据美国法律在被起诉后20天内恢复。否则将被视为弃权败诉。从以往的美国337调查事件来看,诉讼费用一般在600万美元左右,我国的上诉企业至少要准备300万美元的资金。从上诉到终审,至少需要一年。这中间的财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对小企业来说很难负担。值得注意的是,在专利侵权事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来解决纠纷,结束调查。全体337调查的手续中有3次法定和解会议,催促双方当事人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原告对被告放弃检举、被告授权使用专利、侵权事实的认定、纠纷产品的销售时间或地区的规定等。缔结和解协定的当事人为了审查必须向行政法官提交协定书。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果审查结果是定性的,行政法官可以进行首次审判决定,根据这个协议结束调查。如上所述,ITC具有最终终止决定调查的权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调查进口商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有权采取有限或普遍的排除令、停止令、救济令等救济措施。由于普遍排除令的威力,美国起诉方往往在我国竞争力强的出口产品行业中向规模较小的企业提出调查申请,如果小企业败诉,可以利用排除令限制我国整个行业的所有企业对美出口。可以说对出口企业整体的打击是毁灭性的。

产业整合趋势中的专利保护现状

1、专利意识薄弱

我国LED产业可能有先发展后管理的模式。细说来,点带面和区域集中,各自在露营中盲目扩大。这种发展的结果必然导致产业的混乱。因为这样的原因,不重视知识产权。结果是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没有意识到核心技术在未来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另一个原因是,中国市场环境下对知识产权的监管和保护措施不够完善,不能引起企业对专利的重视,企业与企业的相互复制已经成为潜在规则。

2、核心专利不足

我国半导体照明产业近5、6年来急速发展。只有大陆部LED的专利申请量超过美国成为了世界第2位。但是,这些专利主要集中在半导体照明产业链的中下游领域,是中流包、下游应用阶段,在涉及产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技术阶段缺乏核心专利。从公开数据来看,LED产业市场的规模每年平均增加20%以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在市场全球化的背景下,以日亚化学、丰田合成、科锐、飞利浦、欧司朗等为代表的海外产业大企业的半导体照明技术控制也变得显著,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也被进一步压缩。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已经成为各方面竞争游戏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半导体照明产业从外延、芯片的制造到包装及照明器具等下游应用产品的制造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但是在核心技术、特别是上游、中流的核心技术方面并没有显著的提高,其中的一部分以专利形式受到保护。从目前我国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来看,发明专利的申请量仍在增加,但在各种专利类型中所占的比例逐渐减少,而且发明专利的授权率也在加速下降,半导体照明产业技术的第一波技术革新已经接近完成,在产业技术上特别是上游的外延移位和芯片技术上的原始创新的难度更为困难。专利申请和授权的速度也在慢慢减速,现在的研发革新集中在技术改善、效率、提高效率等方面。

3、被动防御是主流

我国LED的专利申请起步较晚,在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上与国外的大型企业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很多企业在专利保护方面采取被动防御的战略是一般的,一般都持平安态度,人不犯我,不是犯人。大部分企业都没有采取积极的攻击战略。究明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自身专利制度不健全。第二,专利保护武器不强,也就是说公司对自己的专利没有信心。第三,人才流动太频繁,今天说这家公司研发成果不好,明天就出现在别的公司,因为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人取得专利也跟着去。

在整合趋势下回避专利的方法

1、取得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许可

企业通常遇到的一个情况是,收到专利权人的警告律师的信,被告知侵犯专利,要求停止侵权或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首先可以认真分析产品的侵权是否真的构成,不需要简单应对。结果,专利权人也有可能通过伪造或滥用权利获得利益。企业必须确认相关专利在本公司产品相关国家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因为专利权具有地域性,所以一个外国专利权不能禁止他人在中国实施专利技术方案。企业还必须确认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例如,授权是否生效、是否在法律保护期间内等,一个专利申请在授权生效之前没有专利权。另外,如果授权专利超过法律保护期或因未缴纳年费而失效,则该专利技术方案可以作为社会公共财产向他人无偿使用。在确认了相关专利的有效性后,必须确认专利权的实际保护范围,比较有侵权嫌疑的产品和专利技术方案。产品设计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内才构成侵权,但设计上与专利技术方案不完全相同的产品可能不构成侵权。

2、从被动变为主动

知识产权不仅是防御性的口罩和跑马圈地的围墙,还成为一定阶段内的战略目标,现在,一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从防护型转变为攻击型。为了采取积极的防御手段,在产品市场前景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或者新技术市场可行性尚未验证的情况下,即使不太愿意投资该技术,也需要作为技术储备申请专利,防御他人,对他人的再申请起到破坏性作用。企业还应当合理应用外观设计专利权,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权利,构成多个保护级。通过设计新的外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延长产品的市场寿命,再设计产品的包装和装饰品,实现同样的目的。另外,与商标权组合,强化品牌,将具有图案商标或装饰性的文字商标作为产品包装物或装饰物的图案时,也可以申请外观专利保护。

3、专利交叉许可或企业合并持股

专利交叉许可形成专利联盟,致力于对抗专利实施许可费用谈判、侵权诉讼等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实际上,国际产业大企业在这方面已经领先,但我国企业仍然需要采用这种抱团采暖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自身的发言权,还可以为未来与其他特别是国际专利联盟谈判建立有利的门槛特别是我国企业的专利拥有量大半导体照明产业下游应用产品方面。关于企业间的合并持股也是解决专利的手段,在这一点上还是我国的三安光电比较好。白光的专利问题通过与璨元合作来解决。

总结:三中全会『决定』第13条在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中,表明要强化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革新激励机制。在这个专利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大环境中,我国LED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参加,并受其影响。但是,无论采取怎样的对策,只有尽早融入该环境熟悉专利竞争规则,才能在将来遇到专利侵权风险时有效应对。现在,在中国很多企业的专利持有量较低的情况下,尽快申请专利实现积累是当务之急。只有在这种积累较少的过程中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才能有更灵活的选择余地,在未来专利的交战和合作谈判中有更有效的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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